吉林/长春-2026-08-0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长高新财采决〔****〕*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一区)项目(一期)机电净化二标段项目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机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号明翰国际****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博智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环球贸易中心*号楼****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磋商小组在我司资格、符合性审查全部通过的前提下,对我司二次报价两次询标且我司在询标规定时间内上传加盖我司公章的询标回复材料后直接做废标处理,未告知任何明确废标理由,评审程序严重违法。
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审阶段,磋商小组完成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我司全部审查项均合格,不存在资格、技术条款不满足情形;
*.我司按磋商文件规定按时、完整提交二次报价;
*.我司按评审期间要求,在询标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加盖的证明材料;
*.评审结束公示结果,直接标注我司评审结果为审查结果不符合,审查说明无。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小组均未以口头、书面形式及政采云内公示形式向我司告知作废处理的具体原因;
*.我司工作人员向代理机构报送质疑函询问废标依据,代理公司回复*.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全程由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博智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不得也并未参与评审,贵公司的评审结果并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给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因贵公司已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不属于法定告知范畴,所以本项目不存在程序上错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投诉请求:
*、在法定*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向我司完整提供本次作废处理的详细理由。
*、依法认定本次无理由废标行为程序违法,撤销对我司的无效响应判定。
*、组织磋商小组重新合规评审本项目全部供应商响应文件,重新出具合法评审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程序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家。评审过程中,贵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均已合格,且提交了最后报价,已实质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法定义务,适用前提为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此情形并不属于法条中的“未实质响应”范畴,故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告知义务。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中仅要求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在最后报价及报价审查环节,贵公司最后报价触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异常低价审查,磋商小组已按文件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两次向贵公司发送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接收贵公司提交的盖章说明材料。经审查,磋商小组认定贵司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故做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相关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