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8-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昌吉市第十七小学配套附属设施采购(教育教学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 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昌吉市教育局
地址:昌吉市青年北路**号
被投诉人*:昌吉市财政综合保障中心政府采购科 (原昌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昌吉市长宁路**号昌吉市财政局一楼***室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昌吉市第十七小学配套附属设施采购(教育教学设备)”招标文件内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招标后第二天)以邮寄方式发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废止的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产品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
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产品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及结果:投诉事项一: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已对***显示屏产品的通用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已在采购文件总体要求中明确,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具体技术功能参数并要求第三方检测验证,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二:经核查,采购人为了保障学校食堂的安全和卫生,引用强制
性国家标准是为了更加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确保采购到满足安全和卫生需求的产品,是对产品质量的统一要求,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三:经核查,**/*****.**系列标准核心试验方法具有延续性,新旧版本均能验证产品抗霉菌能力,投标人提供**/*****.*******版检测报告的,与提供****版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均视为满足本项技术要求,该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对投标响应和评审结果不做影响,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投诉事项四:经核查,本项目招标前所有技术参数均经过前期专家论证、市场调研、品牌比对等,市场上有满足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参数均为教学使用刚需性能指标,为保障设备耐用性、安全性、适配学校日常教学,不属于与项目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投诉方无实证证明参数具有排他性。投诉事项五:经核查,***系列管理体系认证是国际通用的企业管理标准,广泛应用于各行企业,不针对特定企业,各类认证机构规则没有限制企业成立年限,相关指标是为择优选择具备完善售后与信息安全管控能力的厂商,保障校园项目后续运维。该条款只是加分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不属于资格性条款,未取得证书仅不予得分,不否决投标。投诉事项六:经核查,招标文件表述“进口红木专业榔头、**层优质进口榉木弦轴板”是对立式钢琴核心声学部件原材料品类与工艺规格的技术描述,没有限定唯一供应商、单一品牌,不存在隐性偏向特定产品情形,不构成差别待遇,《政府采购法》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使用需求设定货物技术标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投诉事页*、*、*、*、*、*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另:投诉方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诉书第一页出现“代理机构名称:新疆鸿瑞智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差错字样,涉嫌套用投诉文书模版。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