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8-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六小学运动场维修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号石湾大厦综合楼*座****室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一百二十六小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华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中易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号秦基大厦*座***室
五、基本情况
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新疆凡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中未提交近*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存在弄虚作假、证书造假不良记录,不满足项目磋商文件“近*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的资格要求,依据为新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的企业失信提示信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所指新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的企业失信提示信息,其性质为一般经营风险提示,并非法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述一般失信提示信息不属于上述情形,不构成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格障碍。此外,根据财库〔****〕***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政府采购资格信用核查的法定渠道仅为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据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不符合“近*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资格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