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8-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疏附县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宏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园区鸿建智造产业园办公楼*座***室
被投诉人:疏附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疏附县团结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新疆宏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年疏附县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提出质疑,于****年*月*日疏附县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新疆宏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车辆**证书,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放入投标车型工信部准入公告、工信部公告页参数、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等证明文件,此类文件只有在车辆具有**认证证书后才能由工信部发布相关公告,投标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认证证书。本次项目评标过程中,采购方以“未提供**认证证书”为由对我司投标进行废标处理违反了投标人公平竞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答复:经调取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资料并组织专家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疏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疏附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