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06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吐鲁番-2026-08-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教育系统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智慧书法教室(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宙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云台山街***号温商***中小企业大厦(盛达广场*段)办公****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和谐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优士创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号***幢平房*****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人虚构不存在的制造商"永康市森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答复函以"笔误"为由豁免违法,认定明显错误。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为“永康市森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制造商为“永康市欧帝森木制品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评审环节未启动澄清程序属于评审瑕疵,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相关专家已进行批评教育,经核实该项目中的“木质装饰线条”确有永康市欧帝森木制品有限公司制造,核实该制造商为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白色乳胶漆制造商名称已注销变更*年,中小企业声明函沿用失效旧名称,答复函认定仅为笔误,法律适用错误。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为“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制造商为“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评审环节未启动澄清程序属于评审瑕疵,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相关专家已进行批评教育,现经核实“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已于****年*月**日更名为“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使用了旧名称,但在投标报价明细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中使用了新名称。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结合其他投标文件能够识别其为同一制造商,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投诉事项*:银色不锈钢踢脚线、木质装饰线条等品类未勾选确定企业类型,声明函核心划型结论缺失,答复函以"模板格式疏漏"开脱,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已如实填写了相关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划型指标数据,但未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处进行勾选。该情形属于文件格式填写不完整、存在瑕疵,鉴于其已填写核心划型数据,可根据数据直接判定其企业类型,不影响对其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实质性判断,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