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2026-08-06 00:00:00
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本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关于“龙山教育采购体音美及心理功能室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号***********************)”项目的投诉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结果告知如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经调查,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序号*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投标保函,自行开具的投标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保函出具主体,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你公司并未参与资格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质疑的资格,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龙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