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2026-08-06 00:00:00
靖财采罚〔****〕***号
白山市新华书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华路***号
根据市委巡察组移交问题线索,本局依法对靖宇县小学史学阅读图书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核查。现已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在本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靖宇县新华书店邀约你单位、抚松县新华书店协商投标事宜,你单位应邀参与陪标,三方事先协商投标报价、投标安排,相互配合开展投标活动,构成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你单位属于被动参与串通投标、未中标、未获取项目收益,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巡察移交材料、投标文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本局于****年*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财采字[****〕***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当事人属于陪标从犯、未取得中标收益、配合调查,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本次项目投标无效:
*.处以项目中标金额******元千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元;
*.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年内禁止参加靖宇县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足额缴至指定财政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靖宇县财政局
靖宇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