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2026-08-05 00:00:00
关于空调维保定点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现将我处对空调维保定点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市必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中国人民***第*****部队某部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了*个问题:*.被投诉单位认定“配件报价无需二次报价”属于单方曲解文件、违规变更评审规则,无任何合法依据;*.被投诉单位认定“未剥夺供应商申辩权利”与现场事实不符,涉嫌虚假事实认定;*.被投诉单位未公示核心报价数据,采购流程透明度严重缺失,答复内容避重就轻;*.项目评审逻辑严重自相矛盾,被投诉单位未正面回应核心规则**问题。
经调查,我处认为:
(一)被投诉单位认定“配件报价无需二次报价”属于单方曲解文件、违规变更评审规则,无任何合法依据的问题。经复核招标文件、*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处理资料,结合投标供应商第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不包含配件部分,原评审委员会根据配件的第一次报价进行打分,经专家认定,未严格按照服务类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专用文件“价格评审标准表(综合评分法)”组织评审。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被投诉单位认定“未剥夺供应商申辩权利”与现场事实不符,涉嫌虚假事实认定。经查看评审现场视频**分**秒,供应商现场提出质疑,评审小组作出相应解释,供应商答复表示认可并提出评分需要根据加权平均计算即可。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被投诉单位未公示核心报价数据,采购流程透明度严重缺失,答复内容避重就轻。经复核招标文件、*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处理资料,被投诉单位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当场宣布评审结果,评审排名及最终报价(不含配件)。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项目评审逻辑严重自相矛盾,被投诉单位未正面回应核心规则**问题。经复核招标文件、*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处理资料,附件***维修更换常用配件报价明细表中含有星号实质性条款,特别提示中第八项明确,星号项为实质性响应指标要求,应当全部响应,分别报价。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根据采购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采购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于****年*月**日(**个工作日)前向上级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号。
某部采购计划处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