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投处〔2026〕1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及采购监督处理决定书
2026-08-06
重庆 质疑投诉
九财投处〔2026〕1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及采购监督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8-06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及采购监督处理决定书

日期:**********
大中小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燕娟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号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

    采购项目负责人:周长明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经办人:汪亚运

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九龙半岛校区厨房设备采购(***********)。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签收我司书面质疑函后,未在*个工作日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质疑答复,行政不作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

投诉事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评分条款设置违法、存在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的违规情形。

投诉请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审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违规评审评分条款,认定违规条款无效;责令采购人暂停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对违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正后重新开展采购。对被投诉人逾期拒不答复质疑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行为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至****年*月*日期间,我校并未收到任何关于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文件,通过投诉人提供的快递单号等相关信息查询,结合物流派送信息得知,该快递于****年*月**日进行首次派送,**:**分显示派送未成功,又于****年*月**日**:**分显示已签收,虽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但我校并未实际收到该快递文件资料以及相关内容,也并非由我校相关人员进行签收;为查清事实真相,确保公平公正,我校主动联系快递公司,经快递公司查询,该快递于****年*月**日首次派送未成功后,快递公司自行将该快递设置为已签收,截止****年*月*日,中途并未再次派送该快递,该快递一直积压存放于快递公司内部,导致我校并未收到,且在质疑有效期内,我校相关人员也并未收到投诉单位关于该质疑文件的电话告知等。

经核实,该投诉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年*月**日通过邮寄出《质疑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对该《质疑函》应当接收,并按时书面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人答复称: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从**分到*分有*个不同得分区间标准,对方案内容需要涵盖的部分也有具体的要求,梯度明确清晰,没有因为细微问题剥夺投标人投标资格,评审尺度具备合理性与容错性;同时,对影响得分的瑕疵进行判定,也有列举*点单独的解释说明,得分标准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适用,无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的差异化条款,全部投标人执行同一套得分规则,不存在差别待遇;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逐项比对,统一评审尺度,不存在投诉人臆测的“专家可随意认定瑕疵数量和扣分幅度”;评审过程合法、合规,全程可追溯,保障评审客观公正。

经核实,本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二、评审标准 技术部分中对“项目实施方案、产品质量保障方案、安装及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均进行了细化统一要求:“*.方案包含上述所罗列内容的基础上,内容不存在瑕疵的得**分; *.方案包含上述所罗列内容的基础上,内容存在*处瑕疵的得*分; *.方案包含上述所罗列内容的基础上,内容存在*处瑕疵的得*分;*.方案包含上述所罗列内容的基础上,内容存在*处瑕疵的得*分;*.方案包含上述所罗列内容的基础上,内容存在*处瑕疵的得*分;*.方案包含上述所罗列内容不全或内容存在*处及以上瑕疵的或未提供得*分。”,并对瑕疵进行了定义:“*.要素欠缺、仅有标题而无实质意义叙述内容、内容表述不完整、缺少关键分析点;*.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方案不适用本项目特性、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方案相关内容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上述规定。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投诉事项*所针对质疑答复行为不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投诉范围,不属于有效的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我局适用政府采购监督程序处理。为行政效率考虑,政府采购监督程序处理决定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一并作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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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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