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8-06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大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惠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号附**号风花树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渝州路街道办事处
采购项目负责人:侯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渝州路街道
被投诉人*:重庆中泉盛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千叶大厦*栋****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埝山苑社区老旧小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本项目通过后期更正公告新增“加装公共烟道需提供**/* **********热浸镀锌层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属于政府采购采购需求制定程序严重违法、文件修改违规,案涉核心技术资质要求并非招标前置既定需求,而是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进程中临时新增的采购约束条件,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定流程。该新增采购需求及对应评审约束条件依法无效,不得作为投标评审依据及中标判定依据。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更正文件中不合理的要求设置。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渝州路街道办事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答复称:
本项目为老旧小区油烟集中深度治理项目,公共烟道安装于居民楼外部,长期承受油烟腐蚀、雨水侵蚀及温度变化等复杂环境因素影响。镀锌层作为公共烟道防腐的核心屏障,其均匀性、附着力和厚度直接决定烟道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的检测对象是镀锌基材本身的质量,而非成品表面涂层,检测路径完全可行,供应商可依法对镀锌原材料或半成品(热转印前)进行检测。要求提供**/* **********锌层均匀性检测报告,是采购人基于项目实际使用环境和公共安全需要,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于*月*日进行更正公告, 将《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三、采购内容 (二)其他设备技术“★**、公共烟道净化设备振级标准值≤****、不扰民。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修改为“★**、加装的公共烟道经检测符合**/* **********《金属覆盖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锌层均匀性测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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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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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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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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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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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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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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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