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8-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包*
二、项目名称:孙吴县****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沐如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号**栋**号***室**号
被投诉人*:孙吴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孙吴县农业农村局二楼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中鹏锐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开街**号
相关供应商:青岛基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西**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青岛基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标(成交)明细所填写货物全部的品牌为青岛基业天成,制造商却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商与品牌互为矛盾。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青岛基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装载机的制造商为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经核实查证,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没有“装载机”制造所需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且其规格型号填写为*吨和*吨,明显表述不规范,未明确对应设备的关键技术参数,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评审专家无一人提出异议,可见,评审专家并未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判定我司无效投标无原因。仅以“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未通过”笼统答复,未明确指出我司投标文件中哪项技术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未说明具体评审依据,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部分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孙吴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