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 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一批)二包)
2026-08-05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 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一批)二包)
甘肃/酒泉-2026-08-0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 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一批)二包)
【信息发布主体:敦煌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敦财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一批)二包”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一批)二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众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号红星财富中心*********室

被投诉人*:敦煌市总医院(敦煌市人民医院)

地址敦煌市阳关东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致远和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肃州镇天汇小区商住楼**单元*楼东**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一批)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甘肃致远和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内容缺乏针对性的证据支持、未对质疑事项进行实质性回复,实质上回避了招标文件存在的合规性问题

经核查,根据甘肃致远和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甘肃众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材料,本项目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作出,列明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存在答复内容缺乏针对性证据,未回避招标文件存在合规性问题。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五分类)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明显指向性,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未能有效证明多项参数可被同一品牌产品同时满足。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证明单项参数分别有三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满足,但多项参数叠加后,市场上暂无任何品牌产品能够同时全部满足前述指标。此参数组合所有供应商均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不存在参数差别歧视待遇,不具有指向性。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逐条回复,并附有佐证材料,答复内容列明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明显指向性,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未能有效证明同一品牌产品可同时满足全部争议参数。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证明单项参数分别有三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够满足,但多项参数叠加后,市场上暂无任何品牌产品能够同时全部满足前述指标。此参数组合所有供应商均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不存在参数差别歧视待遇,不具有指向性。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逐条回复,并附有佐证材料,答复内容列明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非酶参与的化学发光”参数超出行业标准要求,被投诉人虽提供了部分论证但缺乏可验证的量化数据支撑。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证明市场上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同时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非酶参与的化学发光”参数并未超出行业标准要求。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列明行业通用标准、技术原理说明、市场主流厂商满足此参数事实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论证逻辑完整。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甘肃众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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