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05
新疆/克州 质疑投诉
乌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克州-2026-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恰县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能力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北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哭木代尔瓦扎街道克孜都维路社区克孜都维路***号*幢*层*号商铺

被投诉人:中科高盛咨询有限集团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绿地中心智海****室

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东塔**层****室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北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乌恰县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能力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于****年*月*日提出质疑,因不服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 ****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邮寄),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中标单位在填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时有相当部分没有填写比例内容。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国产化要求;
投诉事项二、经核查中标单位公示投标分项报价表,发现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未包含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四项核心服务/产品,具体为***空调安装调试搬运、光模块、签名服务器授权*年、超融合*节点维保*年。
投诉请求、中标单位在投标时没有按照国产化要求填写产品情况、遗漏核心报价,不满足招标需求,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我方认为该中标单位违反中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经核查,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部分产品未填写境内组建成本占比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之规定,中标单位声明函中境内组建成本占比栏未填写产品暂无财政部规定的强制比例,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备注:“投标人应根据货物清单分项进行填报,表中表格行数可自行添加。招标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它一切费用应在报价时一并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单独结算。”中标单位在分项报价表中对“硬件升级及 ****改造”报价中备注“包含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硬件及服务参数部分,且所有产品均为本国产品,无进口产品”,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对“***空调安装调试搬运、光模块、签名服务器授权*年、超融合*节点维保*年”的采购需求,无任何负偏离,不存在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不予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新疆北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乌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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