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案例|供应商串通投标专题
2026-07-31
江苏/南京 招标采购
采购案例|供应商串通投标专题
江苏/南京-2026-07-31 00:00:00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政府采购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玄武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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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采购案例|供应商串通投标专题
文  号: 关 键 词: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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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案例|供应商串通投标专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政府采购质效,市财政局立足监管与服务并重,推出政府采购典型案例汇编系列,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引导采购各方主体依法合规参与采购活动。本期聚焦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选取四起典型案例,剖析违法行为,释明法律责任与违法后果。

案例一: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基本案情:某单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教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有举报人反映***公司恶意串通。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公司代理人**公司代理人**公司代理人*均在*公司缴纳社保,属于*公司员工,且*家公司响应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经调查取证,*公司对串通行为予以认可。

处理情况:***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财政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对***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基本案情:某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食堂食材,项目评审过程中,网上评标系统提示,投标供应商*公司和*公司的**地址、***地址和标书制作标识码完全一致,评委会现场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无效。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情况报告至同级财政部门。

处理情况: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经调查, *公司和*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公司员工*编制,并使用*公司办公电脑上传标书。**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且**公司投标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对*公司、*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基本案情:某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用设备,***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在*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经调查取证,*公司、*公司均表示,为避免供应商不足*家导致废标,*公司邀请*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处理情况:*公司、*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同时,*公司为达到法定供应商数量要求,邀请*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财政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公司、*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不同投标人之间混盖公章

基本案情:某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办公设备,共有*家公司参与投标,*公司中标。中标后,财政部门接到供应商举报,受理调查中发现,本项目另一家投标供应商*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响应承诺书、报价单上加盖的是*公司的公章。调查中,*公司称对*公司投标文件加盖自己公章一事完全不知情。*公司称是公司职工在与*公司对账过程中拿错公章,将*公司的公章直接加盖在自己的投标文件中,未经核查直接上传了投标文件。

处理情况: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混盖公章等同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两家公司的辩解不足以采信,应认定*公司、*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财政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项目成交无效,对**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


编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和会计管理科

审核:宋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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