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吉市财发〔2026〕105号)
2026-08-05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吉林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吉市财发〔2026〕105号)
吉林/吉林-2026-08-05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中心医院影像类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包**射线数字化血管造影机***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楼

被投诉人*:吉林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西门子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过程疑似存在违法围标、串标行为。

投诉请求:

*.终止项目进度,重新制定参数、重新招标。

*.重新审查有效供应商,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相关人员。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并结合法律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已于****年*月*日,对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参数倾向性的投诉作出驳回决定,现投诉人仍就招标文件参数问题进行投诉,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该采购项目暂未发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中列举的六类串通投标情形,仅靠供应商报价区间相近,无法认定存在违法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均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