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五河县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监理答疑澄清公告[{unit}]
2026-08-05
安徽/蚌埠 变更澄清
蚌埠市五河县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监理答疑澄清公告[{unit}]
安徽/蚌埠-2026-08-05 00:00:00
  • 蚌埠市五河县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监理答疑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蚌埠市五河县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监理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答疑信息

    答疑事项:采购文件

    答疑内容:

    问题*: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 条“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及数量:排序,数量***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现行法规?法规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询价小组应当从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中提出*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磋商小组应推荐*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仅特定科研项目可放宽至*家,无任何法规允许仅推荐*名成交候选人。 疑问内容: 本项目为工程监理询比采购,属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现行财政部**号令(竞争性谈判、询价)、财库〔****〕*** 号(竞争性磋商)明确要求:谈判/询价/磋商小组应当推荐*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仅磋商两类特殊项目可放宽至*家,无允许仅推荐*家的法定情形)。本项目采购文件约定评审小组仅需推荐 ***名候选供应商,存在评审小组仅推荐*名或*名候选人的情形,与财政部规章强制性要求冲突;若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签约、资格核查不合格,采购人无顺位替补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顺位递补成交供应商的规定。 请求: 请代理机构、采购人明确: (*)本条款是否调整为“推荐并公示*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若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家时,候选供应商数量如何界定,是否同步调整采购文件评审办法相关内容。

    答复:本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招标文件中第**页*.*条“预成交结果公示”无相关内容,规定仅“ / ”,不公示评标(预成交候选人)完整结果,是否违反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全过程关键信息必须公开接受监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号令第十八条,要求完整公示评审相关结果信息,预成交候选人公示是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法定前置程序;(*)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类询比统一操作规范,市政监理项目必须公示全部候选供应商排名、报价、得分、项目负责人信息,公示期*日。 疑问内容: 如文件取消评标/预成交候选人公示,仅后期发布单一成交结果公告,各响应供应商无法知晓自身及其他单位得分、排名、未通过评审原因,完全剥夺利害关系人异议、投诉权利,属于程序重大违法。 请求: *)明确本项目是否必须公示全部预成交候选人(完整评标结果); *)明确公示内容是否包含各供应商报价、总分、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否决说明。

    答复:本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且不属于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达到规模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答疑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答疑公告视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五河县人民医院

    地 址:五河县浍河路***号

    联系人:李智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兴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区科技创新产业园东区研发楼六楼

    联系人:赵明威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明威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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