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宿豫财罚〔2026〕1号)
2026-08-05
江苏/宿迁 质疑投诉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宿豫财罚〔2026〕1号)
江苏/宿迁-2026-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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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宿豫财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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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企业名称:江苏沃绿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敬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武建

授权代理人:黄武建

联系电话:******

****年*月**日,宿豫区****年整建制推进小麦单产提升复合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年*月**日,江苏沃绿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绿宝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年*月**日该项目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沃绿宝公司。****年*月*日签订合同,并发布合同公告。

****年*月*日,本机关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年*月**日,本机关向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发函,核实成交供应商沃绿宝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伪性。****年*月**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复函。

****年*月*日,本机关以沃绿宝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检验报告(委托单位:上海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码:************)为虚假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遂以行政处罚立案。

****年*月**日,本机关对沃绿宝公司授权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该公司代理人承认修改了检验报告中的有效活菌数指标(将*.*修改为*.*)。

以上事实证据,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沃绿宝公司该项目响应文件;

*.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

*.沃绿宝公司申请书。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根据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可知,编号为************的检验报告并非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沃绿宝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检验报告,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沃绿宝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沃绿宝公司于*月*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意见显示:*、对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认可,对拟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即*****元)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不申请听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沃绿宝公司对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认可,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即*****元)的处罚决定无异议;*、沃绿宝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沃绿宝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因此,本机关对沃绿宝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沃绿宝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同时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沃绿宝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制度>的通知》(宿豫政办发〔****〕*号)精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苏沃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元整(****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元)。

江苏沃绿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账号:******,开户行:******),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沃绿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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