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北海市皮肤病防治院医养结合业务综合楼项目生活配套(医用家具及用具)的质疑答复
2026-08-05
广西/北海 变更澄清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北海市皮肤病防治院医养结合业务综合楼项目生活配套(医用家具及用具)的质疑答复
广西/北海-2026-08-05 00:00:00

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东科劲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号**栋*楼之一、*楼、*楼、*楼;**栋*楼、*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锐杰
质疑项目名称:医养结合业务综合楼项目生活配套(医用家具及用具)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北海市皮肤病防治院
采购代理机构: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收到质疑人先后通过快递递交的两份《质疑函》,经征询采购人意见,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综合现有材料,对两份《质疑函》中所提事项合并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广西华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划型认定虚假、填写严重违规,投标应作无效处理。
答复: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即货物由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方可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广西华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中标人自身应当划分为微型企业,而非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不要求投标企业必须属于中小企业。中标人《开标一览表》明确所有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均为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而非中标人。同时,无论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均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将微型企业错误声明为小型企业并不会获得不当利益,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划型错误不影响投标资格。
综上,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仅为填报瑕疵,不影响中标结果。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附件*明确要求:标的名称、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指引逐一细化填写,不得笼统简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答复: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具体标的名称统写成项目名称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影响判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四条规定,即是否影响识别所有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及是否影响判断该生产厂家是否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中标人在《开标一览表》明确所有投标产品均由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小型企业声明,虽然表述存在瑕疵,但核心信息完整,未造成无法认定生产厂家及生产厂家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后果。
关于质疑人认为所属行业应当填写家具制造业为非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当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行业进行划分,该规定明确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业已经包括了制造业,无须再细化划分。同时,在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说明部分已明确“本项目采购所有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另外,质疑人自身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是声明为工业,非家具制造业,质疑人该事项前后矛盾。
综上,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仅为填报瑕疵,不影响中标结果。
质疑事项*:货物制造商主体填报逻辑不实、主体混淆。
答复: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明确,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既对货物的生产厂家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中小企业声明,又对自身(负责组装、调试等)进行了中小企业声明,属于多余填报,但该瑕疵并不影响投标资格。
综上,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仅为填报瑕疵,不影响中标结果。
三、处理结果及权利告知
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部分均属于填报内容瑕疵,未实质性影响中标人全部货物均由小微企业制造的资格响应,不构成投标无效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质疑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北海市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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