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大数据产业园*号楼二层
被投诉人*: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硕山路****号
被投诉人*: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六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节“项目概况”(第**页)明确要求新系统与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现有系统实现数据统一存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患者统一管理、账户共享、数据字典统一管理。第三节“建设清单”第***项(第**页、第***页)提出,本项目需完成与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的互联互通工作,实现全量数据对接、双向转诊、远程会诊和视频查房等功能。第六节“其他要求”要求投标人承诺:本次信息化建设应与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临床路径、医嘱习惯、病历质控规则“无缝衔接”。实现医生跨院区执业“零切换”;与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在实现资源整合过程中不得影响其已有的互联互通和电子病历评级成果,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投标人在建设及免费质保期内,所有系统本地化改造需求,政策性接口、医保接口与第三方系统对接、设备联机等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页、第*******页)等。
前述全部工作均需依托两院现有系统的接口规范,数据字典,临床路径配置规则、医嘱习惯逻辑定义等核心技术资料开展,但本项目全套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自始至终未披露两院现有系统的接口规范、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业务逻辑映射等对接必备技术资料。信息缺失将导致供应商无法评估对接工作量、数据迁移方案及互联互通接口标准,无法合理报价、制定投标策略,无法编制有效投标文件。与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号案例类似,要求系统对接却未公开接口等核心技术信息,属于典型的采购需求不完整。
此外,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第*页)明确约定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答疑会,被投诉人却在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中,主动要求投标人自行勘探相关技术内容。然而,接口规范、数据字典均属于系统后台核心技术内容,仅依靠现场物理踏勘无法获取,除原有系统厂商外,其他潜在供应商均不具备通过踏勘取得该类资料的客观条件,该设置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自行勘探”这一要求仅通过质疑答复的形式单独告知我司,未通过招标文件、更正公告等法定采购文件向全体潜在供应商统一公示,即便现场踏勘时被投诉人*向我方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也会造成不同供应商获取项目信息的渠道与标准不一致,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被投诉人*未完整披露系统对接必备的配套技术资料,反而要求供应商自行踏勘,将自身应当完整、明确披露项目技术需求的法定义务转嫁给全体潜在供应商,该行为反映出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条规定。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对全部**项质疑事项均以“经专家论证”为主要依据予以驳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是专家介入质疑答复的唯一法定依据,但该条仅适用于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不适用于对采购文件条款提出的质疑。我司所提质疑事项均指向采购文件本身,被投诉人*组织专家论证协助答复质疑,于法无据,程序不合法。被投诉人*自行组织第三方人员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属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论证佐证材料(包括论证报告、专家名单、专家专业背景、回避情况说明、论证内容及论证结论等),以供供应商和财政部门验证其答复内容的客观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要求的“事实依据”是指能够证明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是指能够证明答复内容真实、客观、可信的证据材料,而非结论性的事实陈述。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提出的“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付款方式已有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已明确、经专家论证”等主张,均属于结论性的“事实陈述”,而非能够被验证的“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始终未提供任何可以验证上述陈述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其答复仅有结论性内容,缺乏任何事实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要求,属于未依法答复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安徽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