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大数据产业园*号楼二层
被投诉人*: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硕山路****号
被投诉人*: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六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全文核心内容为:“本项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该答复仅以结论性表述回应投诉人的质疑,未包含**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要求的法定必备内容:第一,未说明“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作出“不存在违法情形”“符合相关规定”等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什么,答复未作任何说明;第二,未说明“法律依据”,被投诉人认定其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依据的具体条款是什么,为何不适用投诉人主张的**号令第二十五条,答复未援引任何具体条款,亦未进行任何法律适用分析。该答复仅有结论性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属于未依法答复。
*.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年*月**日,采购人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四),在报名期限届满后对招标文件多处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实质性条款作出修改,包括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前附表”中的“付款方式”(第**页)、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评分项中的“服务能力”(第***页)、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合同附件”(第***页)等,同时采购人仅对开标时间予以顺延,未重新开放报名、未重新组织招标。该行为导致前期因原严苛条款放弃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够在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基础上重新评估并参与竞争,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依法应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否则将构成程序严重违法,致使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及可能产生的中标结果欠缺合法基础,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全部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安徽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