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8-04 00:00:00
一、项目名称
蛟河市第二高级中学校采购物理、化学、生物智能吊装实验室及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四街*****号*层******室
被投诉人1:吉林省精卓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号小白山一期四街区苏宁绿谷庄园***号楼*单元*层***号点
被投诉人*:蛟河市第二高级中学
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单位吉林省吉喆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投标供应的实验室三联高低位龙头,未持有
效强制节能产品认证,不符合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采购硬性要求,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投诉请求:依法取消吉林省吉喆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本项目中标资格,本项目实验室设备采购整体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审阅了磋商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材料、厂家证明函等,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案涉产品是否属于法定强制节能采购品目的问题。
投诉人主张实验室三联高低位龙头属于强制节能采购产品,其法律依据错误,不能成立。
*. 强制采购以品目清单为准。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仅采购标的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强制采购类目的,才需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案涉产品不属于清单管控范围。
品目清单中“★*******水嘴”所引用的《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其适用范围明确为洗面器、厨房、妇洗器、普通洗涤等民用生活水嘴。本项目采购的三联高低位龙头,专用于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台,须具备耐酸碱、防腐等专用属性,与民用卫浴水嘴在产品标准、结构、用途上根本不同,依法不落入品目清单强制采购的范畴。
*. 投诉人混淆了不同法律制度。
投诉人大量引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证目录,但***认证与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分属不同管理体系,规范目的、产品范围均不相同。案涉产品是否需获得***认证,不属于本政府采购投诉的审查事项,亦不能因此推定其须履行节能强制采购义务。
(二)关于中标产品认证证书的审查情况。
经查,中标产品制造商“浙江春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效的《中国节水认证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年*月*日),证书覆盖型号为“**********”。投标型号“**********”中的后缀“*”,经制造商出具公函证明,仅为企业用于区分内部销售渠道的代码,其核心节水部件、性能指标与证书型号完全一致,属于同一认证单元。在案涉产品本身不属法定强制采购品目的前提下,该证明足以说明产品符合节能标准,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无证”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蛟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