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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新闻资讯
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2026-08-04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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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新闻资讯
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8-04 00:00:00
贵州/贵阳-2026-08-04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品月*: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恒盛达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瑞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资格审核结果有错误,把不应当执行的资格审查项用于资格审查并确定审查结果,排斥其他投标人。
*、资格审查不公平,审查结果有明显倾向性,影响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资格审核结果有错误,把不应当执行的资格审查项,用于资格审查并确定审查结果,排斥其他投标人。 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显示于****年*月**日**:**发布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评审公示(详见附件*)、以及****年*月**日**:**发布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详见附件*): 该项目品目一公示的评审结果:“四、评审记录”中的“资格审查汇总表”结果看出,评标委员会把评审因素“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这条审查内容,对我公司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来评审,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明显有误(详见附件*)。从“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这句话看出,有“若”字,说明只有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时,才执行该条的“评分点名称/评审标准”的内容,如果不是专门面积中小微企业,则不执行该条审查的“评分点名称/评审标准”。 从品目一的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看出,明确给出了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结果为“否”(详见附件*);从品目一的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节第五条看出,明确给出了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结果也是“否”(详见附件*)。 由此得出,“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这条资格审查是不需要执行的审查。所以对我公司该条审查结果定为“不通过”是错误的,不合理的。 *、资格审查不公平,审查结果有明显倾向性,严重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该项目****年*月**日**:**公示的中标结果中,中标供应商江苏金阳光科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其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书》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无效协议书,该公司的“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审查也应为“不通过”。 该协议书未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点要求的,“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等内容”(详见附件*)。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看出,该协议未包含“且不得再次分包”内容(详见附件*)。 该分包协议仅一家盖章,且在协议中明确了承担工作内容仅为“负责采购医疗器械、厨杂产品的采购工作”。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包意向协议中须明确将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含)以上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详见附件*)。而该项目清单中“医疗器械、厨杂产品”的内容极低(预计不超过**万),按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金额来看,分包给意向分包商扬州希墨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这家的合同总额的**%应不低于:*******.*****%=*******.**元,但“医疗器械、厨杂产品”金额占比远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低于合同总额**%”的要求,属无效协议(详见附件*)。 由以上可看见,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应当在资格审核中的“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这条资格要求中未能提供有效的“意向分包协议”,也不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应当判定为“不通过”。但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江苏金阳光科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这条资格审查结果为“通过”,明显有倾向性,不是在公平、公正、同一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审查,排斥其他投标人,严重影响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规定,本项目对供应商采取了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其评审结果严重影响了中标结果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事实依据:*、资格审核结果有错误,把不应当执行的资格审查项,用于资格审查并确定审查结果,排斥其他投标人。 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显示于****年*月**日**:**发布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评审公示(详见附件*)、以及****年*月**日**:**发布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详见附件*): 该项目品目一公示的评审结果:“四、评审记录”中的“资格审查汇总表”结果看出,评标委员会把评审因素“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这条审查内容,对我公司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来评审,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明显有误(详见附件*)。从“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这句话看出,有“若”字,说明只有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时,才执行该条的“评分点名称/评审标准”的内容,如果不是专门面积中小微企业,则不执行该条审查的“评分点名称/评审标准”。 从品目一的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看出,明确给出了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结果为“否”(详见附件*);从品目一的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节第五条看出,明确给出了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结果也是“否”(详见附件*)。 由此得出,“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这条资格审查是不需要执行的审查。所以对我公司该条审查结果定为“不通过”是错误的,不合理的。 *、资格审查不公平,审查结果有明显倾向性,严重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该项目****年*月**日**:**公示的中标结果中,中标供应商江苏金阳光科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其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书》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无效协议书,该公司的“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审查也应为“不通过”。 该协议书未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点要求的,“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等内容”(详见附件*)。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看出,该协议未包含“且不得再次分包”内容(详见附件*)。 该分包协议仅一家盖章,且在协议中明确了承担工作内容仅为“负责采购医疗器械、厨杂产品的采购工作”。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包意向协议中须明确将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含)以上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详见附件*)。而该项目清单中“医疗器械、厨杂产品”的内容极低(预计不超过**万),按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金额来看,分包给意向分包商扬州希墨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这家的合同总额的**%应不低于:*******.*****%=*******.**元,但“医疗器械、厨杂产品”金额占比远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低于合同总额**%”的要求,属无效协议(详见附件*)。 由以上可看见,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应当在资格审核中的“若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这条资格要求中未能提供有效的“意向分包协议”,也不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应当判定为“不通过”。但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江苏金阳光科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这条资格审查结果为“通过”,明显有倾向性,不是在公平、公正、同一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审查,排斥其他投标人,严重影响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规定,本项目对供应商采取了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其评审结果严重影响了中标结果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请求:*、重新审查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确保项目评审在公平、公正、客观、同一审查标准上进行审查各投标供应商。
取消中标供应商江苏金阳光科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州瑞云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品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资格审核结果有错误,把不应当执行的资格审查项用于资格审查并确定审查结果,排斥其他投标人。
质疑答复*:本品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等同于免除采购人落实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法定义务。本品目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一节第三项、第一章第一节第五项、第一章第三节第(四)项及第三章第二节资格审查表第*点评审标准,以上部分均已明确本品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及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方式。贵公司在本品目投标过程中未响应政策,因此资格审查未通过。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八条规定“超过***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本品目采购文件对于投标人资格要求设置明确,且多个地方均已提醒,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有效。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资格审查不公平,审查结果有明显倾向性,影响中标结果。
质疑答复*:贵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江苏金阳光科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书》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分包单位承担工作内容仅为“负责采购医疗器械、厨杂产品的采购工作”未达到合同总额的**%。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分包意向协议书》第一条、第四条明确约定:甲方(江苏金阳光)就全部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单位仅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且甲乙双方均加盖完整公章,分包主体、权责、比例、约束条款齐全,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分包意向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商“扬州希墨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医疗器械、厨杂产品,但“江苏金阳光科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既是投标供应商也是产品生产厂家,负责玩教具、幼儿家具、文体玩教具的生产,且企业类型属于小型企业,项目整体预留金额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留预算总额的**%(含)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要求,该品目资格审查结果无倾向性,不影响中标结果,资格审查结果有效,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