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8-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海县生活垃圾环卫设施更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号创天大厦六楼
被投诉人*:福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福海县博海路**号
五、基本情况
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有限公司就福海县生活垃圾环卫设施更新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实:投诉事项涉及的“项目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评审因素设置已细化、但评审因素中仍存在“可操作性强、针对性强、具体、透彻”等词汇,缺乏客观、可衡量评判标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培训方案”、“退换货方案”、设置的各评分指标分值明确,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分值扣减均一一对应,“售后服务”、“培训方案”评分指标同时列明了各分项应包含的内容,扣分累计上限未超过该项总分,符合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分值对应”的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整机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型式试验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
经核实: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是保障产品质量与履约安全、核实产品技术参数真实性和的有效手段,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招标文件未限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并非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液压及电气原理图的内容不合理。
经核实:原理图、维修手册、操作说明书等属于产品交付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文档资料,而不是车辆本身的物理性能参数,不适宜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整机合格证、国四排放达标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所需全套资料”,“整车合格证、国六环保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全套验收及上牌备案资料”不合理。
经核实:“整机合格证、国四排放达标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所需全套资料”,“整车合格证、国六环保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全套验收及上牌备案资料”是车辆生产下线并完成相关认证后,由生产企业获取的法定证明文件,证明的是车辆在出厂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车辆能够合法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必备前提,其本身并不直接体现投标产品的质量优劣或技术水平高低,不适宜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所有技术参数要求(产品性能)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又将其作为评审项重复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实:“性能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是一个总括性、原则性的要求,并没有直接作为具体的评审打分项,它是对投标产品性能的总体期望;招标文件采用“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性能不得低于上述要求”作为总体原则,并配合“核心参数不得负偏离”与“其他参数及需求条款负偏离扣分”的评审规则合法合规,不存在限制供应商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