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2026-07-17 00:00:00
投诉人:沈阳嘉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塔河县人民医院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县(市、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升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案涉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虚假,人为锁定唯一供应商,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二)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程序违法,增设无法律依据举证门槛,恶意阻碍供应商维权。
(三)投诉事项*:质疑争议未办结、投诉处理期间违规推进采购全流程,采购程序严重违法。
(四)投诉事项*:刻意排斥国产创新医疗器械,违背国家高端医疗设备零部件国产替代政策导向。
(五)投诉事项*: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损害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六)投诉事项*:违法设置采购壁垒、排斥本土供应商,严重破坏区域医疗器械公平营商环境。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塔河县医院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根据原生产厂家的声明函,证明球管的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
、技术匹配性与医疗质量安全要求,******设备所更换的*********型球管,市场上无任何替代产品可供使用。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