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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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政府采购项目如何选定采购方式?
答 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以下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一)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必招的建设工程以外的与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开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四)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时应附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材料包括:主管部门申请公文、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截图及无异议说明。

(六)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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