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08-0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区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平凉市崆峒文武学校教学办公及厨房设备、武术器材购置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平凉市崆峒文武学校教学办公及厨房设备、武术器材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价:***.*万元
投诉人: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安北三街**号附*号
被投诉人*:平凉市崆峒文武学校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古镇*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号(嘉宸大厦**楼****室)
相关供应商:平凉市传承文化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欧雅苑楼下**号
****年*月**日,我机关依法对收到的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平凉市崆峒文武学校教学办公及厨房设备、武术器材购置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我机关于****年*月**日向相关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书,并调取了相关资料。经核查,该项目****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年*月**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在调查过程中,我机关发现:投诉人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资格审查阶段,已被认定不符合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中标结果对投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不满足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我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投诉。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