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08-0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区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设备采购项目(第五包)”(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设备采购项目(第五包)
项目编号:******************
项目最高限价:***万元
投诉人:平凉世纪辉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东部钢贸城***室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恒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号楼****
被投诉人*(采购人):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信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西路****之**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幢*层**室)
本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平凉世纪辉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设备采购项目(第五包)”采购结果的投诉,经补正后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甘肃中恒招标有限公司质疑复核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仅凭中标人自证材料直接驳回质疑,未核验医疗器械法定备案文件。
经核查,甘肃中恒招标有限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针对质疑提出的**项内容,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资料及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了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对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甘肃信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多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借用同系列高端*********系列机型参数虚假应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核查,招标文件的构成**.*项列明“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为无效标处理。”评标办法载明,无加注●号条款的视为本项目无实质性条款。本项目未设置加注●号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明确:标注“*”为重要技术指标,共**项,每负偏离一项扣*.*分,满分**分;标注“*”的技术参数须提供技术支撑材料,技术支持证明资料可以是产品检测报告、制造商印制并加盖公章的产品彩页或医疗器械注册证。针对投诉事项*项下**项具体主张,本机关逐一核查认定如下:
*.第*项(*垂直升降≥****)、第*项(*绕弧形臂滑动≥***°)、第*项(*轴向旋转≥±***°)、第*项(*自由开口空间≥****),投标文件提供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的产品技术要求资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项(绕弧形臂滑动过伸角度≥**°)、第*项(**臂弧深≥****)、第**项(**具备无线曝光手闸功能为一般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绕弧形臂滑动过伸角度**.*,负偏离;满足**臂弧深≥****要求、满足具备无线曝光手闸功能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项(**最大透视电流≥****)、第*项(**球管焦点:单焦点≤*.***或双焦点≤*.***/≤*.***)、第**项(中标供应商刻意借用同系列高端型号的达标参数、技术资料为低配****型号响应招标要求,掩盖投标机型实际硬件不达标、配置缺失的事实,属于典型的套用高端参数虚假应标、恶意冲标行为),投诉人以“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招标文件中采购产品清单及技术参数”作为投诉依据,事实依据不足,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项(**逆变频率≥******,以及投标文件中****显示器总像素≥**像素)、第**项(**屏幕尺寸≥**英寸一体式显示屏无技术支持资料),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支撑资料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产品检测报告、医疗器械注册机构),不满足招标文件标注“*”的技术支持证明资料要求,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其余主张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故责令该项目中标无效,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投诉人的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