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2026-08-04 00:00:00


临州财采监〔****〕*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临夏州公安局声纹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当事人*: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号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号
当事人*: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万新路***号
相关方*:临夏州公安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红园路**号
相关方*:甘肃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街道南河北路*******号高新大厦*座******室
一、监督检查来源及检查经过
本局收到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关于临夏州公安局声纹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上传**地址相同情况的通知》。线索反映,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发现,参与投标的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地址)完全一致,存在高度串标嫌疑。
为查清案件事实,规范政府采购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本局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本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期间,本局依法调取项目招标文件、全部投标文件、开评标系统日志、平台**上传记录、评标报告、问题线索说明等原始资料,先后督促涉案两家供应商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固定案件证据。本案现已核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可依法作出监督处理决定。
二、核查查明的违法事实
经本局全面核查、证据比对、当事人自认确认,本案违法事实如下:
在临夏州公安局声纹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投标人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环节,使用同一网络出口、同一**地址登录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并上传各自投标文件。
经两家涉案供应商书面自查说明及调查笔录确认:两家供应商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存在私下沟通、协同参与投标的串通行为,并非独立、自主开展投标工作,主观上存在串通投标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出现投标文件同**上传的实质性串标表征,属于典型的政府采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三、本案主要证据材料
本局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完整证据链予以佐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项目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涉嫌违法线索移交记录及评审异常说明;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台留存的投标文件上传**地址日志、系统截图、操作轨迹记录;
*.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关于本次投标情况说明》,均书面承认存在串标行为;
*.本局对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笔录》,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四、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
本局经审查认定: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私下协同参与投标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同一网络设备上传、同一**地址上传等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交易秩序,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等规定,本局结合本案违法事实、当事人主动认错、如实陈述违法情节等情形,综合裁量,作出如下监督检查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
(一)确认涉案投标行为无效
确认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的全部投标行为无效,其投标文件不予采信,不具备参与本次项目评审及中标的合法资格。
(二)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作流标处理
鉴于本项目投标人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本次采购公平竞争秩序,导致本次招标竞争性灭失、采购活动不具备继续开展的合法基础,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成交条件,确认本次临夏州公安局声纹采购项目招标失败,作流标处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终止本次全部采购流程,待处理完成后,可根据项目实际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当事人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足额缴至指定财政专户,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六、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临夏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