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夏州公安局声纹设备采购项目)
2026-08-04
甘肃/临夏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夏州公安局声纹设备采购项目)
甘肃/临夏-2026-08-04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夏州公安局声纹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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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财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当事人*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号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号

当事人*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万新路***号

我局在临夏州公安局声纹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开展监督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串通投标嫌疑,依法启动立案监督检查。本案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

经查,在临夏州公安局声纹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标阶段,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为谋求项目中标,主动邀约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两家单位完成标书编制后,由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操作,使用同一网络**地址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传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投标文件。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后台信息核查,发现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涉嫌串通投标。我局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分别对两家公司进行调查询问,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均对事先协商共同参与投标、由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上传投标文件的串通投标事实予以认可,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行为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扰乱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证据材料

项目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疑点记录;

电子招投标平台显示的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上传**地址系统截图、操作日志;

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书面情况说明、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法律依据

当事人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事先协商投标,委托同一人员办理投标上传事宜,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从同一**地址上传,构成相互串通投标。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串通投标邀约发起方,违法情节较重;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配合参与串通投标,情节相对较轻。两家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认错,无违法所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相关规定,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四、行政处罚决定

本项目采购金额***.**万元。按照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元(壹万玖仟肆佰贰拾伍元整),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缴纳上述罚款。

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元(壹万玖仟肆佰贰拾伍元整);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非税收入收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罚款;

甘肃汇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金慧眼技术有限公司记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年内,禁止参与临夏州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

责令两家公司全面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投标管理制度,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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