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留言咨询。经了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发改收费发〔****〕**号)文件规定: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公布和调整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物业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租金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人防车位(库)租金预收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且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目前连云港市区普通住宅人防车位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为**元/车位·月、车位(库)租金***元/车位·月,具体执行标准上浮不超过**%,下浮不限。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的临时停车位,可以收取汽车临时停放费。建设单位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多余的车位(库),可作为临时停车位(库)。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汽车临时停放费应按规定在临时停车场地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汽车临时停放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小时以内免费,****小时*元/次,**小时以上重新计收,不可上浮,下浮不限。
您之前已通过*****反映过此问题,****年*月**日*时**分,我委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将情况予以说明解释,并通过*****平台进行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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