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人防车费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及定价咨询
2026-08-04
江苏/连云港 招标采购
关于小区人防车费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及定价咨询
江苏/连云港-202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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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小区人防车费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及定价咨询
内容: 该信件于*月**日曾发起,但未收到查询结果所必须的查询码,故今次重新发起,如有重复提交还请谅解 金鹰秋枫苑小区对业主开放出租人防车位,定价租金每月***元,同时收取车位管理费每月**元,合计每月***元。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月**日发布的公告《市区普通住宅车辆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人防车位汽车停放费每月**元,车位(库)租金每月***元,上述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上浮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不含临时停放),下浮不限。 那么本人有以下几点疑问: *.请问物业的定价权是法定授予的吗?本小区从****年开始陆续开放人防车位租赁服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所有费用收取标准均为物业定价,从未见业主委员会召开记录和决议公示。 *.根据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连价服字〔****〕***号文件: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浮动幅度为正负百分之十。获得全国示范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百分之十;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百分之五。其具体的浮动幅度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但该条已明确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那么请问车位租金价格上浮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小区是否有合理依据可以直接上浮百分之二十顶格收取费用? *.汽车停放费与车位租金是否可以同时收取? *.车位管理费是否等价于汽车停放费?或者说业主维权时小区物业能否以额外收取的费用为管理费而非停放费进行抗辩? *.另外,经咨询少量其他小区业主,其小区要么不提供车位租赁服务、要么车位租赁费用低于本小区定价,且不额外收取车位管理费。因经网络检索,省内已有其他城市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人防车位,按每车位每月不超过***元执行,租金之外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请问我市是否可以出台关于两项费用收取的明确规定文件或答复? 望及时回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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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留言咨询。经了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发改收费发〔****〕**号)文件规定: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公布和调整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物业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租金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人防车位(库)租金预收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且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目前连云港市区普通住宅人防车位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为**元/车位·月、车位(库)租金***元/车位·月,具体执行标准上浮不超过**%,下浮不限。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的临时停车位,可以收取汽车临时停放费。建设单位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多余的车位(库),可作为临时停车位(库)。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汽车临时停放费应按规定在临时停车场地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汽车临时停放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小时以内免费,****小时*元/次,**小时以上重新计收,不可上浮,下浮不限。
您之前已通过*****反映过此问题,****年*月**日*时**分,我委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将情况予以说明解释,并通过*****平台进行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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