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2026〕33号)
2026-07-31
广东/东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2026〕33号)
广东/东莞-2026-07-3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号)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二、项目名称:莞城新博厦、科技园、天宝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采购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科志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阅园一区*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王利功

被投 诉人*:东莞市莞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莞市莞城计划生育服务所、东莞市莞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号高富楼

被投 诉人*:东莞市莞城招投标服务所(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东莞市莞城街道高第街*号市民广场北楼七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包*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月**日,代理机构发布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月*日,投诉人因对招标文件不满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文件,并于*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结果公告,采购包*因资格要求有误,项目废标。

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仅口头主张参数通用、满足三家品牌竞争,未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明材料,举证责任完全未履行,答复依法无效;*.采购包*点阵机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照搬原厂底层非标参数,无临床必要性,涉嫌限制竞争;*.被投诉人法律适用错误,片面曲解法规条款,违规设置超刚需排他参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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