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04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英吉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喀什-2026-08-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英吉沙县****年林果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英软(青岛)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号******室

被投诉人*新疆众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明宇路明宇广场写字楼*座**层***号

被投诉人*英吉沙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人民路**号

相关供应商:喀什振茂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大利贸易市场******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英软(青岛)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英吉沙县林业和草原局及新疆众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英吉沙县****年林果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材料,经审查后发出补正通知书,于****年*月**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格型号”要求,被投诉人混淆“产品名称”与“规格型号”概念,刻意遮掩中标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涉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
核实情况:经核查,投诉人反馈的中标产品型号问题,核心在于“规格型号”栏填写了“*****”,招标代理按照投标人投标分项报价表填报结果公告。通过审查投诉材料,调取招标文件、投标档案和参考投标人、采购单位及招标代理的政府采购投诉书答复,发现招标文件对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响应要求“*.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同时“*.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可另页描述。”评标委员会已按规定完成符合性审查。
在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放有产品官方使用手册及产品相关资料中明确载明产品“*****”,型号**********,配套技术规格偏离表、产品参数资料可对应招标文件第五章全部采购需求。同时,通过核查,大疆品牌植保无人飞机*****对应农机鉴定编号为**********,极飞****铭牌截图显示,极飞****也对应农机鉴定编号为**********,存在同型号编码对应不同生产企业产品,需结合品牌、生产厂家方可唯一锁定产品。投诉人主张中标产品涉嫌假冒伪劣,仅提交产品铭牌照片,未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厂家官方鉴定结论等有效证据,无直接证据证明产品参数、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主张中标产品涉嫌假冒伪劣,未提供充分、有效的事实证据,仅以名称差异推定产品造假,事实依据不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投标分项报价表》不属于法定强制公告附件为由拒绝公开,妨碍社会监督及供应商质疑、投诉权利的行使。
核实情况:
本项目中标公告未随公告发布完整《投标分项报价表》,招标文件未约定中标结果公告必须主动公示全套分项报价明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未强制要求中标公告必须附带完整《投标分项报价表》,法定公示范围为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完整《投标分项报价表》不属于中标公告法定强制主动公开的附件内容,被投诉人未随公告主动发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诉人要求必须将其作为公告附件全网公开,缺乏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针对投诉事项*,驳回投诉人“认定中标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请求。针对投诉事项*,驳回投诉人“要求将《投标分项报价表》作为中标公告附件全网公开”的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吉沙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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