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1号医科大小区87号楼、88号楼11套住宅租赁(第二次挂牌)交易公告
2026-08-04
新疆/乌鲁木齐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1号医科大小区87号楼、88号楼11套住宅租赁(第二次挂牌)交易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8-04 00:00:00

乌鲁木齐市新医路 *** 号医科大小区 ** 号楼、** 号楼 ** 套住宅租赁(第二次挂牌)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 **:**:**
浏览
【字体: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医路 *** 号医科大小区 ** 号楼、** 号楼 ** 套住宅租赁 项目编号 ***********
挂牌开始时间 ********** **:** 挂牌截止时间 ********** **:**
项目交易分类 实物交易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首次发布
联系人 张全奎 联系电话 ***********
主管单位
转让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注册地(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济类型 政府部门、机构 所属行业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谷风俊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医路 *** 号医科大小区 ** 号楼、** 号楼 ** 套住宅 标的编号 **************
租赁价格 ******.**元/年 评估结果 ******.**元/年
转让底价 ******.**元/年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保证金 *****.*元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 **:**
评估机构 新疆宏盛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
核准(备案)机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核准备案日期 **********
出租期限 *年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
数量 *.* 购置时间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委、区政府 批准文(件)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次(****年第*次)常务会议纪要
国资监管机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政府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领导小组 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财政局
信息披露
重要信息披露 *.挂牌底价为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均为*年,年租金价格以本次挂牌的最终成交价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认真查看并确认租赁物场地、设备设施、管线等现状后确定报名,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亲自勘验标的、并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交易中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申请资料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与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勘验标的时间:工作日均可。联系人:张全奎,电话:***********。对交易后发生的一切纠纷或维修及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可报销、折抵房租及押金或减免租期。标的物以现状对外出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维修改造义务。*.(*)只有一名意向承租方的, 按照租赁底价协议成交。(*)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竞价,每次加价幅度****元。*.承租后发生的一切纠纷或维修及水、电、暖气、燃气、电话费、物业费、装修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不可报销、折抵房租及押金或减免租期。标的物以现状对外出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维修改造义务。标的不得存放危险品、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及活动,合同期内变更营业项目时,需要提前和出租方沟通,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正常的房屋结构性修理费用及日常维修、消防设施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合同成立后,承租方可按照具体经营项目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改造,但改造项目不得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公告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公告内容条件,延长**个工作日,直到有意向承租方报名或评估报告到期。*.乌鲁木齐市新医路 *** 号医科大小区 ** 号楼、** 号楼 ** 套住宅: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医路 *** 号医科大小区 ** 号楼 * 套、** 号楼 * 套住宅,均为两室两厅简单装修,配备简单家具家电,现状均为闲置,此标的整体出租。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项目成交十五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一次性缴纳全部租金及*%的租赁押金。 *.成交后承租方后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竞价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价及相关损失。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交易中心经办人:王老师;电话:*******。
交易机构信息
交易机构名称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楼***室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