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吉昌财采决〔2026〕7号)
2026-08-04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吉林市昌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吉昌财采决〔2026〕7号)
吉林/吉林-2026-08-04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第十二小学校购置智慧黑板计算机教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厨之星宾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号百业国际五金汽配城二期***号商铺*室

被投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第十二小学校

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暂未开标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强制技术参数仅希沃品牌可全部满足,存在品牌指向性、排他性,质疑答复以“超*家品牌可满足”为由驳回,无客观事实支撑,举证不能。答疑函未提供其他品牌满足全套参数的证明材料,仅凭主观陈述认定市场竞争充分,否定投诉人举证事实,事实认定不清,案涉★参数与中小学教学通用需求无必然关联,属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定制化独家条款,应当全部删除。*.强制要求原厂盖章检测报告、真机截图抬高举证门槛,变相排斥中小经销商、小微企业,质疑答复说理不成立。采购中心统一适用条款不代表条款合法,该举证要求客观抬高小微企业投标成本、设置资料获取壁垒,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签复未针对中小经销商取证困难作出合理解释,驳回理由不成立。*.评分细则歧视新设小微企业,价格分值偏低、评审规则不合理,质疑答复法律适用错误。*.技术盲评格式规则严苛,细微排版瑕疵真接废标,风险全部转嫁供应商,质疑答复制度解读片面。*.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违反市场监管总局“一单一库”政策,质疑答复概念解读错误、适用政策偏差。笞疑函刻意割裂政策原文,仅截取“无需***资质”部分回避核心规定,混淆强制质量检测与产品功能验证边界,以政策片面解读驳回质疑,法律、政策适用存在明显错误,相关检测报告强制条款应当全部废除。

投诉请求:*.依法认定案涉招标文件多项★强制技术参数属于指向希沃品牌的排他性、限制性条款,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全部独家定制、无行业通用标准的★参数,重新组织第三方专家开展采购需求论证,重新发布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撤销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必须提供加盖制造厂商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方可响应”的违规要求,将产品彩页、原厂技术白皮书、官网公示参数、产品实拍截图、厂商授权函、样机演示视频等同等效力材料列为有效证明材料,取消原厂盖章硬性门槛;*.调整项目综合评分细则:增设小微企业业绩替代加分项,平衡商务、技术、价格分值权重,修改“同品牌仅取一家最高分”条款,降低新设小微企业投标成本;*.修订技术盲评格式废标条款,增设格式细微瑕疵容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违规与无意排版失误,不得仅因排版细微偏差直接作废标处理;*.认定招标文件强制要求针对软件功能、特色教学功能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违反市场监管总局“一单一库”政策,取消该类无对应***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强制要求;*. 责令采购中心重新作出合法合规的质疑答复,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开展全面合规自查,杜绝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书面告知投诉人本次投诉处理结果,保障全行业供应商公平参与本项目市场竞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等相关材料,同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认定实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采购人出具的佐证材料已客观清晰证明采购人招标文件中参数设定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评分细则符合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评分标准的设定;格式要求符合双盲评审相关要求。综上所述:五项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昌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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