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2026-08-04 00:00:00


宁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采处〔****〕***号
项目名称:宁县****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原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西路瑞泰商业综合体*区***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对“宁县****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原料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下声明函须加盖供应商(制造商)公章,如为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加盖公章的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该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于****年*月**日向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一条之规定,根据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之规定,对甘肃财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