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龙财采投〔2026〕7号)
2026-08-03
吉林/辽源 质疑投诉
辽源市龙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龙财采投〔2026〕7号)
吉林/辽源-2026-08-03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龙山教育采购体音美及心理功能室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鑫满易淼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龙福家园小区

被投诉人*:辽源市龙山区教育局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宏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隆基华典**号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对于龙山教育采购体音美及心理功能室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提出质疑。供应商辽源市中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虚假品牌,虚假制造商,辽源市中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属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供应商辽源市中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品牌与制造商不一致的的行为,没有响应招标这件实质性要求,辽源市电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供应商辽源市中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提供交互教学设备,品牌型号联想********,制造商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辽源市中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请求:中标供应商(辽源市中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虚假应标,取消中标资格,请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举证的产品型号为 *************,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型号 ****************** 后缀标识不同,二者不能直接等同。投诉人仅提交第三方电商平台页面截图作为证据,未提供品牌权属证明、官方型号备案文件等权威材料,不足以认定投标产品品牌与标注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对虚假应标的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 “品牌方与生产制造商为同一主体” 列为实质性响应要求,也未禁止品牌委托代工的生产模式。***委托生产是合法的商业经营模式,品牌方持有产品商标及知识产权,委托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加工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包含 “品牌与制造商主体不一致”。案涉产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限、质保期限等实质性要求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品牌与制造商分属不同主体属于正常商业形态,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重大偏离。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关于制造商标注真实性: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显示,案涉交互教学设备的认证委托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标文件标注制造商为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实际生产主体一致,不存在虚假标注。品牌持有方与受托生产企业分离,属于合法的委托生产模式,不构成虚假应标。*.关于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项目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生产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且由该企业生产货物。” 货物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规模认定以实际生产企业为主体,而非品牌持有方。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符合工业行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中标供应商据此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策规定。投诉人以品牌方企业规模替代生产企业规模进行认定,混淆了政策适用主体。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龙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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