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喀地财购裁〔2026〕8号)
2026-08-03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喀地财购裁〔2026〕8号)
新疆/喀什-2026-08-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自筹资金进口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第二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序成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号(山阳经济小区)

被投诉人: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新城南路*号院金洋芋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喀什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昆仑路**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上海序成康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及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自筹资金进口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第二包)”(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为富士胶片独家定制,具有明显排他性和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况。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弄虚作假,以不同品类,不同注册范围的产品东拼西凑“凑三家”,属于恶意驳回质疑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合法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公开招标产生中标结果程序严重违法,存在围标串标重大嫌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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