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防城区城北小学图书采购项目(FCZC2026-J1-030103-CWZB)质疑函的回复
2026-08-03
广西/防城港 变更澄清
关于新建防城区城北小学图书采购项目(FCZC2026-J1-030103-CWZB)质疑函的回复
广西/防城港-2026-08-03 00:00:00

关于新建防城区城北小学图书采购项目(***********************)质疑函的回复

致:河北省博文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贵司提交的《新建防城区城北小学图书采购项目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广西成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贵司提出两

项质疑事项,结合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逐一核查、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复述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附表指定**本图书加工实拍图、对应完整******数据,属于变相指定图书、变相要求提供样品,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删除该条款或修改为自选图书佐证加工能力。

二、事实核查及回复意见

(一)本条款不属于指定特定图书、限制供应商竞争情形

*.关于贵公司提出网购平台难以采购该**本图书的说明:该**本图书均为正规出版社公开发行出版物,具备合法流通渠道,图书批发商、馆配专业书商均可批量采购,馆配行业常规备货渠道均可获取,不属于稀缺、绝版、独家垄断图书,不存在抬高投标门槛、排除中小供应商的客观障碍。

*.设置统一示范图书样本的核心目的:本项目包含完整图书编目、馆藏加工配套服务,加工标准、******字段规范、馆藏盖章/贴标/覆膜工艺存在行业执行差异。统一示范书目可让所有供应商对标同一套验收标准展示加工技术,避免各供应商自选图书规格不一、编目深浅不同导致评审标准失衡,保障评审公平统一,不存在针对特定供应商的倾向性限制。

(二)本条款不属于**号令禁止的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二条限制的样品,是指货物成品实物样品,用于核验产品外观、质量、材质;而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是图书加工实拍电子图片、******电子编目数据,仅为加工服务能力佐证材料,无需供应商在开标环节提交纸质实物样品,二者法律定义、提交形式、核验目的完全不同,不构成变相索要样品。

*.本项目采购标的不只是纸质图书,核心包含图书馆专业编目加工一体化服务,加工质量、标准化编目是项目实质性履约核心指标。采购文件设置该项佐证材料,是为提前核验供应商是否具备图书馆馆配全套标准化加工能力,属于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的合理评审要求,符合政府采购匹配采购需求、保障履约质量的立法初衷。

(三)条款设置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予修改或删除

*.所有潜在供应商获取的谈判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该示范图书、加工佐证要求对全部供应商统一适用,无差异化条款,不存在差别对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若改为供应商自选图书提交佐证,不同供应商选择图书开本、类型、出版年代差异巨大,******字段完整度、加工工艺标准不具备横向对比基础,将导致评审尺度难以统一,极易引发评审争议,损害政府采购评审公正性。因此暂不采纳“更换为自选图书”的修改请求。

三、法律依据说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该条款约束的是实物样品提交,本项目仅收取电子图文、电子编目数据,不在该条款禁止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本采购需求设置标准统一的服务能力佐证材料,未限定品牌、供应商、货源渠道,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履约需要,设置与服务内容匹配的实质性响应佐证材料,保障采购货物及配套服务符合使用单位办学需求。

、综合结论

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条款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采购文件不作修改。如贵司对本回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联系方式

采购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

联系人:郑科传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成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少锦联系电话:************



采购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成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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