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处置18部客车
2026-08-03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市公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处置18部客车
天津-2026-08-03 00:00:00
天津市公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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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车辆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市公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客车
资产类别 车辆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北辰区
评估机构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的价值,未考虑交易环节相关税费。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车辆权属清晰,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本次车辆转让中车辆指标及号牌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本项目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如涉及车辆违章、维修费用、车辆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标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旅游客运,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前须详细咨询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竞拍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性质及经营范围等相关问题,意向受让方竞买前须自行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咨询,需要在天津市办理转移登记的,应符合天津市相关客车移转登记手续,车辆需要过户到本市以外地区的意向受让方,应符合迁入地迁入规定,如竞买请咨询当地车辆管理机构或运输局。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详见《车辆明细表》 标的车辆存放于天津市北辰区丹江道 天津公交新能源基地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天津市公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李政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汽车租赁;省际包车客运、市内包车客运;汽车零配件销售;车辆电子设备销售、安装服务;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车务手续;酒店客房、机票预订;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市内公共客运、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理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装卸服务;国际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及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批准单位 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文件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公务租赁公司将津 ******等**部大中型车辆处置的批复》(集团办批[****]**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标的资产系天津市公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客车,车辆相关信息详见附件:《车辆明细表》。意向受让方在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二、本项目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李经理 电话:***********)。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四、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五、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帐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资产交易合同》履约完毕后,受让方无违约行为且双方无任何权益纠纷,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缴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银行帐户的; (*)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违反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该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涉及车辆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及交通违章扣分等)、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八、受让方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的该项目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九、与标的车辆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车辆指标及其他过户所需证件,或因车辆达不到环保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参与竞买车辆需要办理车辆转籍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十、标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整体打包转让,本次转让不含车辆指标。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一、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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