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8-03 00:00:00
质疑人:南宁佳洁康洗涤有限公司
地 址:/
我公司于****年*月**日下午收到贵公司现场递交的“医用布草租赁及洗涤一体化服务(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针对质疑事项,我公司及采购人高度重视,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一秋医纺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本地无洗涤服务实体,不具备履约本项目所必需的本地化服务能力。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注册地在广西区内或南宁市范围内,也未要求投标供应商要在广西区内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深圳市一秋医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注册地在广西区内或南宁市范围内、要求在广西区内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要求在本地有服务实体,则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中“(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号文件中“(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规定的“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所在地、……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违反“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供应商注册地、……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供应商在洗涤厂房、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贵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约本项目所必需的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单方的揣测,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可能存在将本项目核心洗涤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广西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拟分包或转包情形,贵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可能存在将本项目核心洗涤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广西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单方的揣测,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是否能按合同进行履约,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验收内容,而非中标结果无效的法定事由,如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法履约的,则由采购人依法依约按合同条款执行。故,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和监督。
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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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上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