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核电关联及新材料产业先导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二期项目(三横路(一标段)+三纵路(一标段)项目)(施工)终止公告
2026-08-03
海南/三沙 终止废标
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核电关联及新材料产业先导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二期项目(三横路(一标段)+三纵路(一标段)项目)(施工)终止公告
海南/三沙-2026-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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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核电关联及新材料产业先导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二期项目(三横路(一标段)+三纵路(一标段)项目)(施工)终止公告
摘要: 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核电关联及新材料产业先导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二期项目(三横路(一标段)+三纵路(一标段)项...
异常终止原因: 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工作。/*异常终止情况描述: 本项目于****年**月**日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已依法完成本项目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并按程序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内(公示时间****年**月**日***日)收到投标人针对中标候选人的异议函,异议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当至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参与了和田市拉斯奎镇****年排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的投标,未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款“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企业信誉”中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不符合本项目中标条件。
经我单位对评标结果进一步全面复核核查,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同样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重复使用的情形,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约定。
招标人已就上述核查情况及重新招标事宜向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同意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依据根据主管部门的函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规定,现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工作,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有关本项目下一步招标活动,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相关网站公告。由此给各投标人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