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8-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五十四中学扩建高中综合楼设备采购项目(校园信息化)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祥泰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航鹰东路与北郊路交叉口东南***米锦镇香墅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五十四中学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君凯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号大成尔雅*座***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乌鲁木齐市第五十四中学扩建高中综合楼设备采购项目(校园信息化)(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大批量采用废止标准(包括强制性国标)作为要求,违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 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确实引用了********、**/* *********、**/* *********、************、************等国家标准。经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上述标准均已被新版国家标准替代。其中*******、*******涉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范畴。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行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或者提供。”该项目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引用了多项已废止的国家标准,其中包括涉及环保和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虽然被投诉人*称该引用仅为文字描述且后续将按新标准验收,但采购文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依据,其技术参数和验收标准的设定必须准确、合法、有效。引用已废止的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容易导致履约验收标准不明确,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及合同的合法履行。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大批量采用废止标准作为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投诉事项涉及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