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2026-08-03 00:00:00
松宁财采购〔****〕**号
松原市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吉林省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省财政厅抽取你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做出处理决定:
一、主要问题
(一)松原市宁江区文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项目,*.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未出具授权函,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收取没有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金,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签订合同时间违法,违反《政府采购法》第**条。*.设置供应商“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限制供应商,违反《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采购文件将合同金额、企业实力、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采购文件设置分支机构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
(二)松原市宁江区实验小学采购科学实验室项目,*.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未出具授权函,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作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签订合同时间违法,违反《政府采购法》第**条。*.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保证金缴纳形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采购文件将合同金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采购文件设置分支机构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
二、处理结果
按照《吉林省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现对你中心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中心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区财政局。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中心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或松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松原市宁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