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处理处罚公告]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2026-08-03
湖北/恩施 质疑投诉
[一般处理处罚公告]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恩施-2026-08-03 00:00:00

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恩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湖北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中药材加工厂提档升级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轻适用......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四、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

五、处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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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恩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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