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货标准及要求
★*、所提供的柴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供油时提供该批次油品合格证明;
★*、价格不得高于供油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批发价;
★*、必须保证所供油品数量,每次供油以当天实际检斤数量为准(检斤费用由供货方方承担);
★*、付款方式为每十吨以支票结算一次,以供货方提供发票为前提;
★*、如供货方提供的油品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则以每次供油款的**%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油品标号为国标柴油*# ***# ***# ***#;
★*、供货方必须在下达供油通知的**小时内将油品送到指定地点大东区法院院内油库(运送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在油品运输装卸至法院油库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油品需低硫、低残碳、低灰分、高洁净,无杂质、无水分、无沉淀,确保直燃机组不堵塞、不积碳、不腐蚀、不停机。
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时间以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三、履约地点:大东区法院院内油库
四、付款方式及条件:供应商每供应十吨柴油并开具发票后,采购单位以支票形式结算。
五、验收标准:合格
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及采购程序由采购方组织实施
验收报告: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号)的要求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验收要求:
(*)柴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轻柴油,闪点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一般不应低于**℃),严禁使用闪点不合格或含有杂质的劣质油品,以确保燃烧效率和设备寿命。
(*)柴油运抵现场时,应法院柴油管理员与物业值班人员与送货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核对送货单据上的油品规格、数量,并检查油质外观(目测应清澈、无水分和明显杂质)。 每批次柴油送达时,供方必须随车提供以下有效单证,值班人员须逐一核验:
*. 送货签收单: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如*#、***#)、数量、发货日期及供方盖章。
*. 质量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报告或第三方质检报告,关键指标须包含闪点(闭口)、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硫含量。
*. 本批次留样封存:供方需现场留取油样*.*升,双方签字密封后保存至少**天,作为质量争议仲裁依据。
(*)(数量验收——实测实量) 数量验收须“双人到场、以尺为准”
*. 卸油前,法院法院柴油管理员与物业值班人员与送货员共同读取油罐车液位计或地磅数据,记录空车及重车重量,计算净重。
*. 卸油入室内油箱时,必须通过带有计量功能的流量计或预先标定容积的中间容器进行二次复核。若净重与送货单差异超过±*%,暂停卸油,双方现场确认后报告主管处理。
*. 严禁仅凭口头约定或油罐车自带表盘读数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 检测项 |
合格标准 |
不合格判定 |
| 外观 |
透明或淡黄色 |
无悬浮物、无沉淀 浑浊、发黑、有明显分层或絮状物 |
| 气味 |
正常柴油特有气味 |
无异嗅 有酸味、焦味或刺鼻化学品气味 |
任何一项不合格,验收人员有权立即中止卸油,封存油样并拍照留证,半小时内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待进一步检测处理。
六、热线支持:****小时
现场支持:(*)小时内响应;(*)小时内到达。
七、质量要求:合格
八、违约责任:
★*、中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支付条款执行,未经允许不得以采购人名义办理储值卡等其它业务,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
★*、所提供的柴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
★*、供油时未提供该批次油品合格证明,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供应商必须按照甲方约定的供货时间送到指定地点,超过*次(含*次)未按规定时间送达,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注:
*.项目需求所列项目服务的要求、作为供应商投标参考,供应商将依据上述内容为基础更详细的作出投标方案、服务说明及承诺,投标总报价应包含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项目需求提出的各项服务指标是对本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做出全部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均应不低于报价时已颁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