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026-08-03 00:00:00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州法治大厦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州互联网法院:
报来《广州法治大厦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州法治大厦项目(项目统一代码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建设广州法治大厦,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体建筑包括塔楼*栋,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裙楼*层;主要功能包括审判/仲裁用房、立案用房、档案用房、信访业务用房、食堂、附属配套用房及室外配套工程等。项目建成运营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吨标准煤,总体碳排放量为****.**吨二氧化碳,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天然气**.**万立方米、柴油*.**吨;地上部分单位建筑面积电耗**.**千瓦时每平方米年。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