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7-3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疏勒县丰茂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库车市库孜翁牧场购羊补助建设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疏勒县丰茂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锦安镇克孜力巴依热克(**)村畜牧良种繁育中心*号路*院*****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收到库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库车市库孜翁牧场购羊补助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顺延的请示》、疏勒县丰茂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弃标函》,该项目于****年*月**日开评标,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疏勒县丰茂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成交价****元/只。于*月*日发出成交通知书。*月*日中标结果发布后,疏勒县丰茂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因招标文件里明确没有口蹄疫和小反刍检测和无偿捕杀,甲方无故要求口蹄疫小反刍检测和无偿捕杀,因甲方无理要求双方达成协议我方不得已放弃中标资格,为不耽误项目进程故而放弃中标资格,带来不便请谅解,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有库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库车市库孜翁牧场购羊补助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顺延的请示》、疏勒县丰茂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弃标函》、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资料等证据证实。
六、处罚依据
二、疏勒县丰茂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拟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七、处罚结果
决定对疏勒县丰茂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予以采购预算**万元*‰罚款****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库车市财政局
*、联系人:库车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