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粉煤气化及配套工程总承包(EPC)澄清通知08号 变更通知
2026-07-31
云南 变更澄清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50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粉煤气化及配套工程总承包(EPC)澄清通知08号 变更通知
云南-2026-07-31 00:00:00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粉煤气化及配套工程总承包(***)澄清通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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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粉煤气化及配套工程总承包(***)澄清通知**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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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投标人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就“解化搬迁转型升级建设**万吨合成氨及下游项目*粉煤气化及配套工程总承包(***)”提交的异议/疑问,我公司已收悉并报送招标人研究,现统一回复如下:

一、回复内容:

序号

专业

章节号或图纸

内容

澄清问题

招标人答复

*

商务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国内业绩:有效业绩以合同文件及投运证明文件(如有)为准。合同至少提供合同的封面或首页(如有)、合同关键信息页、合同最后的签字盖章页等扫描件。投运证明文件须为项目最终用户(业主单位)加盖公章的有效证明材料;投运证明材料可以为装置性能考核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装置正式投运/投产业主证明、业主履约回访合格证明,任选其一即可;投运证明材料须体现标注项目名称、装置规模、气化工艺、投运时间;业绩证明材料未盖章或盖章不清晰、内容不清晰的为无效材料;时间认定:以业绩合同签订时间或投运时间为准,任意时间满足要求即可。

*. 境内在建的未投运项目业绩是否提供合同即可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 境内已投运的项目,是否必须开具投运证明材料?

*. 投运证明材料若使用业主开具的装置正式投运/投产证明,证明文件的名称是否必须为“投运证明”或“投产证明”,若证明文件名称为“业绩证明”,文件中明确体现了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装置规模、气化工艺,该证明是否可视作有效投运证明。

*.境内在建的未投运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即可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至少提供合同的封面或首页(如有)、合同关键信息页、合同最后的签字盖章页等扫描件。

*.境内已投运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对应的投运证明文件。

*.业主出具的投运证明文件名称不强制限定为 “投运证明 / 投产证明”;若文件名称为 “业绩证明”,同时完整载明项目名称、装置规模、气化工艺、投运时间,加盖业主单位有效公章,可视为有效投运证明材料。

二、本补遗通知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报价、编制方案的有效依据;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本补遗通知内容与原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时,以本补遗通知为准;原招标文件中对应附件相关描述不变,仅以本次下发文件为准。

四、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本次通知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云南解化绿源化工有限公司

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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