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204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6号三宗土地使用权、两栋厂房及地上附属物整体(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资23%)转让项目
2026-07-31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6)3204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6号三宗土地使用权、两栋厂房及地上附属物整体(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资23%)转让项目
辽宁/沈阳-2026-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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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号三宗土地使用权、两栋厂房及地上附属物整体(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资**%)转让项目
发布时间:********** **:**:**
数据来源: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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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号三宗土地使用权、两栋厂房及地上附属物整体(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资**%)转让项目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转让标的均以现状进行转让,情况可参考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无关。 *、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缴纳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缴纳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在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为公告中版本不能修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欠费、滞纳金和瑕疵,或修改转让合同条款等为由,出现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用于赔偿转让方损失,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转让标的办理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项下,转让方持有期间(截至资产交付日,即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相关税费(如有),均由转让方承担;除前述费用外,该资产项下其他费用、欠费及税费和滞纳金,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现场交接后,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维修维护、拆解组装、搬运、运输等全部后续费用,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支付与连带责任。 *.转让合同签署后,转让方按约定交接当日的标的现状与受让方进行交接,因不可抗力或公示已明确因素导致标的不能及时交付的,相关责任与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或损失。 *.本次转让标的为法院裁决资产,产权情况请受让方自行前往相关部门核查。转让标的尚未过户到转让方名下。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解转让标的过户相关情况,过户相关事宜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本次转让标的厂区存在其他共有权人,相关共有依据详见(****)辽****执*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转让方已取得全部共有人民书面同意转让文件,依法享有案涉资产完整转让处置权。 本次转让标的为经法院裁定归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份额资产,坐落于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号,包含对应房屋建筑物、地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法院裁定未对该**%份额对应的厂区具体区位、分割面积作出明确划分,转让方不负责对标的资产在厂区内的使用范围、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物理分割与界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