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409沈阳市东中街步行街内1个售卖亭经营占用场地出租(租期3年)
2026-07-31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6)1409沈阳市东中街步行街内1个售卖亭经营占用场地出租(租期3年)
辽宁/沈阳-2026-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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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东中街步行街内*个售卖亭经营占用场地出租(租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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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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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沈阳市东中街步行街内*个售卖亭经营占用场地出租(租期*年)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大东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在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自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日内完成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沈交所扣除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经出租方同意后,以无息形式原路径退回。 *、承租方逾期不签合同,不按期交付首期租金,按照违约处理,已交款项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签署租赁合同后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租金发票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 *、意向承租方是企业法人的,通过竞拍取得租赁权的,须承诺并认可在租赁期开始一个月内,将其经营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全部营业资质注册地变更至本街区所在行政区域(沈阳市大东区);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通过竞拍取得租赁权的,须在租赁期开始一个月内,在本街区所在行政区域(沈阳市大东区)以承租方的名义注册成立新公司(承租方须为新注册公司的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并以新公司名义取得该经营品牌授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经营品类需要行政许可的,须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承租方须承诺并认可在租赁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单个商亭年度营业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如达不到上述营业额,出租方有权与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此承诺,并同意按年度向出租方提供营业额报表和营业额相关凭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流水、收款平台数据等)(需加盖公章),配合出租方进行核查。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若未按要求完成营业资质落户或未达到约定营业额,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承租方须承诺并服从东中街商业街基础营业时间。节假日/促销日,营业时间可延长***小时,承租方须配合参与商业街统一促销活动。承租方如需装修或临时闭店,需提前**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交申请,明确起止时间,避免影响整体客流;对频繁迟到开店、提前闭店或未经批准闭店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予以警告、并对承租方进行扣除押金等处罚。 **、承租方竞得后,不允许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分租、转借于第三方,若承租方有更换租赁场地业态的需求,须提前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材料,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更换业态行为,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解除合同等。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本项目确定的租赁期限为*年,承租方须承诺在*年租赁期满后,如不能再次竞拍取得本项目的租赁权,承租方无条件自售卖亭搬出,并且出租方对承租方搭建和装修的临时建筑建筑不予何补偿、赔偿,承租方须保持搭建和装修后的临时建筑原貌,临时建筑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上述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最终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 |



